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小企业执行〈小企业会计准则〉有关问题衔接规定》的通知
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
| 索引号: | 006939991/2012-00062 | 分类: | |
| 发布机构: | 广东省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| 2012-11-29 |
| 名称: |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小企业执行〈小企业会计准则〉有关问题衔接规定》的通知 | ||
| 文号: | 粤财会〔2012〕66号 | 发布日期: | 2012-11-29 |
| 主题词: | |||
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小企业执行〈小企业会计准则〉有关问题衔接规定》的通知
粤财会〔2012〕66号
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,顺德区财税局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工商局,广东银监局:
现将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小企业执行〈小企业会计准则〉有关问题衔接规定〉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2〕20号)转发给你们。结合我省实际,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一、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。要加强与当地经信、税务、工商、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,通过在办事(服务)大厅等场所发放宣传小册子、在相关业务网站(网页)设置宣传专栏、在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告等形式,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要求、学习途径、咨询方式等事项广泛告知各小企业。
二、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模拟实施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相关工作,及时研究分析模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,注重总结经验,为2013年全面实施打好基础。
三、各地财政部门要联合税务、工商等相关部门,对截至 2012年底本地区的小企业情况进行统计、摸底,掌握小企业的整体数量、小企业组织会计核算的方式(自行核算或是委托代理记账)等基本情况,为明年全面实施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做好准备。
四、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。对2013年实施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情况实行全程跟踪、评价、反馈,做好咨询等服务工作,及时掌握本地区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实施情况,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五、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、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的监督管理,推动建立咨询和培训平台,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广实施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过程中宣传、咨询、培训、执行、审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。
广东省财政厅
2012年11月29日
相关链接:财政部 关于印发《小企业执行〈小企业会计准则〉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》的通知 (财会〔2012〕20号)